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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深处,危险重重
常有东莞的户外运动、探险爱好者
擅自进入东莞市银瓶山自然保护区等
自然保护区未开放区域进行夜宿、探险等活动甚至发生被困事件
近日
东莞市林业局发布案例警示
非法进入银瓶山自然保护区被困
东莞5人分别被罚3000元
陈某林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案
近日,陈某林未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银瓶山森林公园观瀑亭出口处徒步进入东莞市银瓶山自然保护区,沿着爱心线逆向行走,翻越梁梯顶(土名)回来路上迷路报警求助。
最后,救援人员在谢岗豆腐头顶(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一带发现陈某林并成功救援。
朱某、朱某菊、朱某军、张某
4人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案
朱某等4人未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银瓶山森林公园谢岗景区石鼓水库路口进入东莞市银瓶山自然保护区,在自然保护区内迷路后报警求助。
最后,救援人员在自然保护区蝉坑(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一带发现朱某等4人并成功救援。
处罚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属于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陈某林、朱某、朱某菊、朱某军、张某5人各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以上出发都是有依据
并且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近段时间时常会看到
有人夜爬被困在山上的新闻
对此也引起不少网友的热议
此外,之前阿莞还发布了关于
大岭山森林公园的提醒
原标题:《东莞多人被罚3000元!银瓶山森林公园重要提醒→》
阅读原文
来源:东莞发布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