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驿酒店(西宁大通湟中旅店业红黑榜公布)

大通县公安局2024年旅馆业第三季度红黑榜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旅馆业常态化管理,提高业主依法依规经营意识,2024年7月至9月,县公安局通过派出所例行检查、治安大队抽查等方式,对全县旅馆业落实“四实”登记制度、未成年入住“五必须”制度,以及旅馆业内部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安全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了抽查检查,期间共检查旅馆业110余家次,处罚宾馆3家。现将大通县旅馆业2024年第三季度治安管理情况以“红黑榜”形式进行通报,鼓励红榜,鞭策黑榜。

旅店业红榜

驿家品质酒店

汉庭宾馆

老爷山宾馆

华驿酒店

大通丽豪酒店

上榜理由:以上5家宾馆能如实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到位。

旅店业黑榜

大通柒朵阳光宾馆

大通县鹏鹏家庭商务宾馆

景菲漫观影酒店

橘子空间主题酒店

巴厘岛假日酒店

上述5家旅馆业因不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未成年入住“五必须”制度,被列入黑榜进行挂牌整治,责令旅馆业负责人限期整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拒不整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一下罚款。

我们呼吁,请大家共同监督,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湟中区2024年第三季度旅店业红黑榜

为进一步做好辖区旅店业社会面治安防控工作,加大和规范旅店业常态化管理,提高业主的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2024年7月至9月,通过派出所例行检查、治安管理大队抽查、暗访等方式,对全区旅店业落实“四实”登记制度、旅店业内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等进行了检查整治,现将湟中区旅店业2024年第三季度管理情况以“红黑榜”形式进行通报,鼓励红榜,鞭策黑榜。

红 榜

心宿客栈(鲁沙尔辖区)

佛光酒店(鲁沙尔辖区)

玉禾酒店(多巴辖区)

永腾酒店(多巴辖区)

豪苑宾馆(多巴辖区)

兴业酒店(多巴辖区)

万豪宾馆(李家山辖区)

永生商务酒店

(拦隆口辖区)

鑫福苑家庭宾馆

(田家寨辖区)

雅韵客栈(上新庄辖区)

福鑫宾馆(上新庄辖区)

御晟宾馆(西堡辖区)

通过检查,以上旅店业场所能够如实登记上传旅客信息,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

黑 榜(鲁沙尔辖区)

单位名称

原 由

安逸客栈

不落实“四实”登记制度

盛豪商务宾馆

不落实未成年人入住宾馆“五必须”规定

黑 榜(多巴辖区)

单位名称

原 由

盈吉丽豪酒店

不落实“四实”登记制度

鑫海宾馆

不落实“四实”登记制度

黑 榜(西堡辖区)

单位名称

原 由

国海源商务宾馆

不落实“四实”登记制度

以上旅店业存在不落实“四实”登记制度、未成年人入住宾馆“五必须”规定的情况。

下一步,请黑榜上的旅店业加强管理,彻底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红榜的旅店业继续加强管理,作出旅店业安全管理的表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我们呼吁,请大家共同监督,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举报电话:0971—2272818

原标题:《西宁大通、湟中旅店业“红黑榜”公布》

阅读原文

来源:夏都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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