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14〕2014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要求审批〈新叶村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概念性方案〉的请示》(浙文物发〔2014〕15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新叶村文物保护工程总体方案。
二、对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应对村落的历史沿革及发展情况进行充分说明,详细介绍村落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及其文物本体构成情况。
(二)文物保护修缮项目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应进一步明确拟修缮文物的名称、具体范围及工程类型,深化文物现状勘察,强化文物历史价值及现状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对于已经开展和完成修缮的文物建筑应予以区分和明确,并对其修缮状况进行评估。已异地重建的积庆堂风貌恢复,不应列为文物保护修缮项目。
(三)环境整治项目须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主要包括民居建筑外立面改造、道路铺装、园林绿化、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环境整治要有充分的历史依据,符合文物保护的相关要求,要以改善文物保存状况为前提,尽量与文物环境风貌相协调。环境整治项目还要充分尊重当地村民生活居住环境,最大限度地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
(四)文物展示利用项目应充分体现历史文化内涵、传统风貌特色及与原住居民生活联系;注重对原住居民及传统文化的保留和展示,统筹考虑村落业态的培育和发展;应严格控制新建陈列展示场馆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的规模、色彩和形制,尽可能利用现有文物建筑改造后进行展示利用;新建建设项目选址应慎重,不得破坏村落的整体环境风貌;对于原址复建项目,若无充分依据及必要性,不得复建。对于现状为村民居住的文物建筑,建议谨慎考虑将村民外迁后改造为展示设施,应尽量保持传统村落的乡土生活氛围。
(五)建议根据村落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提出村落中文物保护总体要求,可考虑编制该村落文物保护利用技术导则,以便更好地指导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
(六)在消防工程设计内容中明确消防水源,补充生产生活用电设施改造内容和电气火灾防范措施。并按照我局《关于公布文物消防安全百项工程和文物消防安全专项规划编制试点名单的通知》(文物督函〔2014〕761号)要求组织编制详细方案,报我局评审。安防、防雷项目另行申报立项。
(七)进一步修改规范设计说明,补充完善设计图纸。如,补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图纸等。
三、请你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总体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据此编制具体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物保函〔2014〕64号)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请将你局批复同意的工程技术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报我局备案。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总体方案中涉及的新建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