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14〕1656号
吉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吉林省乌拉街清代建筑群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吉文物发〔2014〕19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乌拉街清代建筑群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明确文物本体构成,加强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价值、保护利用现状等方面的评估,提出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
(二)科学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文物及其周边环境风貌,注意与乌拉部故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等的协调。
(三)加强展示利用研究,明确文物利用方式和展示措施等内容,注意文物保护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协调。
(四)做好文物安防、消防、防雷、防灾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乌拉街清代建筑群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4年6月6日